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之一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最高法院及最 高行政法院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各該組織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 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 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是以,現行已無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及最高行 政法院判例可資通報,爰修正本點第一款規定。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