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 | 一、配合「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二項將中央法規英譯之展延由報請上級
機關同意展延之規定改由各機關自行評估完成期限,於機關內部簽請展延即可,
爰配合修正本點第一款第七目本文文字。
二、另配合「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一項修正,如中央法規內容與貿易、
投資或智慧財產權有關者,宜加速法規英譯作業,應於該法規制(訂)定或修正
公(發)布之日起二個月內譯為英文,並修正英譯期限得展延之要件,爰配合增
訂本點第一款第七目但書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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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 配合第肆點修正將編制表納入法規資料建置之範圍,且因編制表之建置方式與命令相
同,爰將編制表增列於本點第一款第三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