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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4
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編制表從組織法規之整體觀之,係組織法規之一部分,如組織法規規定編制表訂為附
表(附件)者,編制表應與組織法規同時訂定;如規定編制表另定之,則編制表之訂
定應在組織法規之後,該另定之編制表雖非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列之法規命令,惟具有
補充法規之性質,應為發布或下達。為使全國法規資料庫有關組織法規之資料建置更
為完整,爰增訂第四款將編制表納入法規資料建置之範圍,原第四款至第七款順次遞
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