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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11
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已無「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機關名稱,且「文書
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及「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最近一次均係由行政院修
正分行,現行規定第三款及第四款與實際不符,爰予修正,並刪除第一款至第五款之
引號。另因第一款至第五款均為行政院訂定之規範,惟只有第二款至第四款將行政院
列出,第一款及第五款則無,為統一體例,統一刪除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行政院相關文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