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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 5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一、序文部分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之文字用語,修正為「一
    次記一大功」。
二、將現行規定第一款之「政風制度」修正為對「端正政風、澄清吏治相關制度」之
    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同本標準表第四點說明三,除第二款之積極發掘重大貪瀆等不法案件外,另配合
    本署肅貪業務增訂第三款。
五、現行規定第三款刪除「政風」二字,款次移列為第四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現行規定第四款及第五款移列為第五款及第六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七、第七款增列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定之獎勵標準,以完備政風人員
    之獎懲法制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