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 4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一、廉政署執掌全國廉政政策規劃,除執行防貪、反貪等預防性廉政相關業務,尚包
    括肅貪業務,爰將第一款文字酌作修正。
二、配合現行以廉政會報取代政風督導小組業務,爰為第二款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三、同本標準表第三點說明二,除現行規定第三款之積極發掘貪瀆等不法案件外,另
    配合廉政署肅貪業務增列第四款。
四、現行規定第四款及第五款移列為第五款及第六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政風人員辦理相關肅貪業務時,面對賄賂、餽贈、或請託關說等事項能廉潔自持
    ,具體事蹟足資為同仁表率者應予獎勵,爰修正現行規定第六款,款次並移列為
    第七款。
六、現行第七款移列為第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