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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 3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一、廉政署執掌全國廉政政策規劃,除執行防貪、反貪等預防性廉政相關業務,尚包
    括肅貪業務,爰將現行規定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修正,並合併為第一款。
二、配合廉政署之肅貪業務進行,獎勵偵辦貪瀆案件,爰增列第二款規定。
三、政風人員對非本職業務範疇之刑事案件,協助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其
    績效良好者,亦應予以獎勵,爰為第三款之修正。
四、第四款至第六款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