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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績效評比要點 2
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部分機關名稱與組織編制業已調整、變更,為使本要點
運作順遂並避免因為機關組織異動而造成經常性之變動,爰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
法規範之機關層級劃分方式定義本點所稱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