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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績效評比要點 1
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本要點訂定依據原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該規定
現已修正至「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內容為「全國政風業
務,由法務部廉政署規劃、協調及指揮監督。」,爰配合修正,並將現行規定「」符
號刪除,以符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