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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各級政風機構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 4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按公務人員平時考核成果與其個人之工作、業務執行表現本屬一體,因本署成立後,
有關政風機構業務之督導、考核及協調,與人員管理之擬議及執行,依法均為其掌理
事項,故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之平時考核責任區應為本署,爰修正第四點第一款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