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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作業事項 2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
一、本點修正第二款及第五款。
二、配合體例酌作文字修正,及刪除「中央機關政風機構」之贅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