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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作業事項 1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
一、本點修正第一款。
二、參酌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票選係使用「無記名投票法」,另為與本
    作業事項第四點使用之文字一致,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