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 一、按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業將「甄審」文字
修正為「甄審(選)」,而配合修正文字。
二、現行直轄市除臺北市、高雄市外,亦新增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另桃園縣依
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直轄市前,
得準用有關直轄市之規定(以下簡稱準直轄市),該直轄市(準直轄市)政府之
政風機構於一條鞭管理系統內兼具機關屬性,該政風機構副主管亦為機關副首長
,衡酌該職務之定位與權責,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得免經甄審
(選),爰配合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