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 一、參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九條第一項後段與主計人員陞遷作業相關規定,明定若有
業務需要,可將職缺公開上網公告徵才三個上班日以上,彙整應徵者資料後,視
案件性質,於陞任時,依積分高低造列名冊,至遷調時,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
規定,核計分數或所具資格條件高低造列名冊,辦理陞遷作業,而免依公務人員
陞遷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依積分高低順序或
資格條件造列名冊。又為避免人員短期間內利用應徵公開上網職缺頻繁調動,致
影響機關政風業務之推動與穩定性,故職缺公開上網公告徵才時得視需求,敘明
應徵人員經陞任或遷調該職缺後,於一定年限內,不得再利用應徵公開上網職缺
方式遷調其他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至於陞任較高職等職務、本部統籌遷調(含
本部廉政署或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基於業務需要建議遷調)、組織修編等情形則
不在此限,爰增訂第二項,現行規定第二項及第三項,項次順移為第三項及第四
項。
二、按政風人員免職,亦屬職務出缺情形之一,本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陞遷作業,而
無重複規定之必要,故予刪除現行規定第四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