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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4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同本要點第二點之修正理由,因本部設置政風人員甄審委員會,相關規劃、提會審議 、派令發布、送審及其他秘書作業由本部廉政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