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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3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一、配合本部廉政署成立,明確本要點所稱之「政風人員」,係指本部廉政署內辦理
    反貪、防貪、肅貪等有關「端正政風、澄清吏治」之政風相關業務人員,不包括
    人事、主計人員,又「政風機構編制內辦理政風業務之人員」,係指占政風機構
    編制職缺而辦理政風機構掌理業務之人員,不包含占機關職缺在政風機構服務之
    人員或委託由機關遴薦人員辦理預防貪瀆不法業務之人員。
二、配合中央政府組織改造,及衡酌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之層級,爰將現行規定:「總
    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
    關」修正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