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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2
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
本要點第二點有關「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文字,因條例名稱現已修訂「政風機
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爰配合修正。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政風人事一條鞭管理依其組織及人員具有特殊性,配合廉政署設立,爰修正本點,將
本要點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本機關」之依據,修正為本部組織法、本部廉政署組織
法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