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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12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原未對佐理人員職期加以規定,惟實務上,已針對任職屆滿六年以上之佐理人員辦理 職期輪調作業,且配合本部廉政署成立,為強化本部廉政署與各政風機構間人員之交 流,爰為第一項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