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12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原未對佐理人員職期加以規定,惟實務上,已針對任職屆滿六年以上之佐理人員辦理
職期輪調作業,且配合本部廉政署成立,為強化本部廉政署與各政風機構間人員之交
流,爰為第一項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