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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1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按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政風人員
得由人事專業法規主管機關依該法及施行細則規定,另訂陞遷規定實施,爰修正本要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