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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3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政風機構對於機關發生重大危安狀況時,除迅即報告機關首長並協助採取應變作為,
並應通報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部廉政署,其通報方式與媒介為因應現今通訊科技之發
展,且毋須區分上班時間及非上班時間,爰修正本點(二)內之通報方式與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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