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1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本要點之訂定依據業經修正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
款規定「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爰配合修正並刪除「有關」及「事項」等
用詞,以符合規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