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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1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本要點之訂定依據業經修正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 款規定「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爰配合修正並刪除「有關」及「事項」等 用詞,以符合規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