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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5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參酌現行政風機構執行公務機密維護宣導業務之工作現況與實際需要,將現行規定宣
導內容之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分別酌修文字如下:
(一)第一款增訂「維護」二字,以符實需。
(二)第三款刪除「工作」二字,以符實需。
(三)第四款「案件之處理」修正為「相關案例」,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