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一、政風機構執行關於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四條第七條規定內容,增訂「處理及協調」文字內容,復參酌現行政風機構會
同業務相關單位定訂或修正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之工作現況與實際需要,將
現行規定「主管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文字,酌修為「之組織型態、業務特性與
實際需要或依有關法令規定」。
二、參酌現行法務部廉政署督導政風機構執行公務機密維護業務實際作法,逐步規劃
採授權及自主管理機制,爰無須逐案將辦理情形陳報上級政風機構,爰刪除本點
「,並陳報上級政風機構」等規定內容,以符實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