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點訂定依據原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業依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 義字第一○○○○二二九一一號令修正名稱「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爰依上 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款內容配合修正本要點訂定依據及掌理事項等內容,修正部分 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