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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機關廉政工作年度計畫作業要點 2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參酌法務部廉政署現階段督導各機關政風機構執行年度工作計畫實務運作及業務需要
,修正本點「政風」文字為「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