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業經修正為「政 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對於「其他 有關政風事項」業修正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九款之規定。復經 參酌法務部廉政署督導各機關政風機構執行現階段年度工作計畫實務運作及業務需要 ,本點於後段增訂「及政風機構年度計畫管考需要」文字,並將現行規定「」符號刪 除,以符法例及實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