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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適用對象已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脫鉤,有鑒於本法第二條適用對象範圍甚
    廣,涉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政府捐助
    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等職務之選任程序,各機關團體應於知悉
    公職人員就(到)職、代理、兼任、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後,將公職人員職務異動
    狀況依本法第二十條所定裁處機關,通知監察院或公職人員所屬機關團體之政風
    單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