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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本法條次調整,修正所引條項次,並酌作文字修正,另性別尚非利害
    關係人申請迴避之必要審酌要件,爰刪除之。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