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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都市計畫法、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等規定,明定辦理城鄉
    計畫業務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