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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1
民國 111 年 05 月 09 日
一、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於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將成年年齡自二十歲修正
    為十八歲,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
    般事項第九點有關未成年子女年齡屆時將配合調整至十八歲,爰將相關「未滿二
    十歲者」文字刪除之。
二、第二項未修正。
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填表說明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俾符
合審檢分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