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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5 條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將「利益衝突」之意義予以訂明,至於其中所稱「獲取利益」,係指獲取私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