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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3 條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公布後,尚待訂定施行細則,爰將「公布日」修正為「公布後六個月」。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