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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1 條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依本法罰鍰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