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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5 條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因有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拒絕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 之調查而生窒礙,爰參酌財申法第十一條,增列本條規定,以利裁罰案件之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