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因有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拒絕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 之調查而生窒礙,爰參酌財申法第十一條,增列本條規定,以利裁罰案件之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