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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 條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一、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明定立法宗旨與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