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4 條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逾期申報應予裁罰之規定,業於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前段明定,毋庸於本辦法贅 述,爰刪除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