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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21 條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因行政院、考試院及監察院業已會銜發布本法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本次修正係全案修正,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
    合併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