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電腦網路日益普及,為便利申報人申報財產,且識別申報人身分,爰增列第二 項規定。 二、為避免財產申報是否逾期產生爭議,且實務上早已製發收據予申報人,爰增訂第 三項前段規定。又因採網路申報方式,已有電腦紀錄,對於是否逾期應不致產生 爭議,因而於第三項後段增訂無庸製發收據之例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