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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2 條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
一、因電腦網路日益普及,為便利申報人申報財產,且識別申報人身分,爰增列第二
    項規定。
二、為避免財產申報是否逾期產生爭議,且實務上早已製發收據予申報人,爰增訂第
    三項前段規定。又因採網路申報方式,已有電腦紀錄,對於是否逾期應不致產生
    爭議,因而於第三項後段增訂無庸製發收據之例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