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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18 條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規定申請人一次以申請查閱一人之申報資料為限,實有過度限縮人民閱 覽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權利,爰刪除之。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