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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17 條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規定申請人對同一申報人申報之資料,每年以查閱一次為限,實有過度
    限縮人民閱覽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權利,爰刪除之。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
為求法條用語一致及文字簡約,修正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