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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12 條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
一、第一項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配合本法第七條已將動態申報之規定刪除,爰將第二項相關文字刪除。
三、本條第三項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例外保護個人資訊之立法
    ,加以保障申報人之隱私與人身安全,爰將年籍及部分財產資料遮蓋不予提供查
    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