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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11 條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
受理申報機關(構)為政風機關(構)時,為免查核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之財產申報資
料有所顧忌,爰修正由上級政風機關(構)或法務部進行實質查核,而非發現有申報
不實嫌疑時,始由上級政風機關(構)處理,並就文字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