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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1 條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為配合本法第六條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
行,原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授權規定已修正為第四項,爰予修正。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
為配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增訂授權規定,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