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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及檢察官之範圍,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等相關法律
中已有規定,本細則並無重複規定必要,爰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本文規定,
僅定明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應停止辦理案件之優遇司法官,無須申報財
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