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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軍事單位並無所謂首長,而係以「主官」、「主管」區分,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
修正為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應申報財產,爰配合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