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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業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參酌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關於 政務人員之範圍,修正本條規定,俾使二者臻於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