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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八條增訂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於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
    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之規定,爰增訂本條,以明
    定其作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