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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業明定應辦理強制信託之財產包括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
    票,爰配合修正本條內容及所引本法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