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一、本次第七條之修正應配合民法修正定其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三項規定,自一百十 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一、原條文未修正,移列第一項。 二、為配合法官法施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