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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20 條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一、本次第七條之修正應配合民法修正定其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三項規定,自一百十
    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一、原條文未修正,移列第一項。
二、為配合法官法施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