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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
一、第一項用語酌修,定明增給獎金之檢舉犯罪人數,須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逾五人 時,方符合增給獎金之規定。 二、一人犯數罪亦屬「同一貪污瀆職案件」,為求周延,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