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
一、第一項用語酌修,定明增給獎金之檢舉犯罪人數,須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逾五人
    時,方符合增給獎金之規定。
二、一人犯數罪亦屬「同一貪污瀆職案件」,為求周延,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